2022年第3期

过往期刊

  • 2022年第2期
  • 2022年第1期
  • 2021年第4期
  • 2021年第3期

编委会

封面题字: 杨 辛
主办单位:北京大学
顾 问:王义遒 林钧敬 张 彦
编委会主任:陈宝剑
副主任:陈占安   徐善东    王逸鸣

              户国栋 
委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天兵    王艳超    冯支越 匡国鑫     
孙 华       关海庭    陈建龙 刘    卉    

刘海骅    宇文利    吴艳红    李   杨  

陈征微    金顶兵 查 晶 祖嘉合   

夏学銮    蒋广学 霍晓丹 魏中鹏
刘书林(《思想理论教育导刊》常务副主编)
杨守建(《中国青年研究》副主编)
彭庆红(《思想教育研究》常务副主编)
谢成宇(《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社长)

屈晓婷(《北京教育(德育)》副主编)
夏晓虹(《高校辅导员》常务副主编)
周文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社长)
李艺英(《北京教育(高教)》社长)
郑 端(《思想理论教育导刊》编辑部主任)
陈九如(《高校辅导员学刊》副主编)
毛殊凡(《中国高校社会科学》总编室主任)
主 编:王艳超
编 辑:许    凝   马丽晨   朱俊炜
               王   剑   吕    媛  李婷婷      
               李   涛  侯欣迪   杨晓征

               宋   鑫   张会峰   陈秋媛 

              马    博  陈珺茗  陈   卓              
审    校:青年理论办公室   

             

凸显学生主体地位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新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浅析

作者: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7-10-24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规章。它调整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是与学生权利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

一、学生主体地位日益凸显

《规定》最早颁布于1990年,2005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6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从《规定》制定之初的上世纪90年代初,到现在已近30年。其间,中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亦有很大改变,高校治校理念不断发展,法律制度日益变迁,由此,推动学生主体地位的日益凸显,学生合法权益更加被关注。

上世纪90年代中期,虽然随着并轨制的推进,高校的行政管理色彩有所减弱,但高校与学生之间主要还是管理与被管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学生的主体性基本上被忽略。当时的《规定》强调“从严治校”“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字里行间体现的是高校管理者的主体地位,和学生作为被管理者的客体地位。在此理念下的《规定》,注重的是高校的管理权力,以及由此而来的管理秩序。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等教育的理念逐步发展,社会环境的变化也产生了修改相关规定的需求。2005年的《规定》虽然仍在提“从严管理”,但是已经明确提出“依法治校”,在事实上推动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对保护学生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规定》在整体的原则上,仍然以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为目的,强调从严管理,行政管理色彩依然较强,对学生的主体性仍然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

直到新《规定》,才明确提出“规范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这些条文的明确提出,凸显了学生主体地位的提升。学生不再仅仅是高校管理的对象,也应成为学校管理的参与者,应该激发和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与高等教育理念变化同时发生的还有法律制度的发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新《规定》不仅在“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之前,加上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强调行政法的控权意蕴,还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修改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强调学生的权益,体现了权力与权利平衡的思路。此外,新《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申诉机制,这是高校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体现,也是重实体轻程序倾向的扭转。

二、更加注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新《规定》的内容变化很大。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此次修订是全面修订。“其中,因调整、合并或者删除,减少了9个条款;同时,新增了8条,并新增了‘学生申诉’一章。对保留的大多数条款都做了修改或者充实。修订后,虽然条文由原来的69条,减少了1条,但是内容却由原来的近6000字,增加到近9000字,增幅近一半。” 

对比新、旧《规定》可以发现,新《规定》中较为直接体现注重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既有实体的,也有程序的。

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表述,第五条再次强调,“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指出,由此可见,新《规定》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作为高校管理学生的根本目的之一和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因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实现依法依规治校的根本要求,也是保障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直接体现,充分彰显了大学生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第六条具体列举了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明确了学生享有“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获得“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内容都是对原先规定的完善和拓展。

第三章“学籍管理”对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与结业、学业证书管理等都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使这些与学籍管理有关的事项有章可循,从而全面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主要规定了学校和学生在此领域内的义务,其中,“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这些对高校的义务规定恰恰是为学生行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提供了保障。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五条明确将“陈述和申辩”作为学生在受到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并且规定了学校的告知、送达义务。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可能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新《规定》将“学生申诉”从“奖励与处分”中剥离出来,设专章规定了“学生申诉”,对学生申诉的范围、机构、工作程序及再申诉等内容进行了系统规定,主要从程序上进一步完善了对学生权利的救济。

以上具体列举了新《规定》如何更加注重对学生权益的保护的相关条文。其实,对于学生权益的保护除了直接体现在上述具体内容之外,还体现在整个新《规定》之中。因为,凸显学生主体地位,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一种理念,作为修改《规定》时的一项原则,贯穿并体现于整个新《规定》之中。

三、新《规定》的具体落实

新《规定》是教育部制定的规章,很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各高校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这既体现了高校的自主权,同时也是对治校能力和智慧的考验。根据新《规定》修订学校的原有规定,建章立制,完善校规,这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而且,这表面上是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文字进行修改,实质上体现的是字面背后理念的更新。只有把握新《规定》所蕴含的理念,才能将新《规定》落到实处。

为了落实和执行好新《规定》,北京大学从今年2月新《规定》公布后,就开始进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经过半年时间的紧张工作,一系列有关规定修订后公布施行:《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等。《北京大学章程》也作了相应的修改。据有关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老师介绍,此次修改动作很大,涉及学校工作的诸多方面。

这一系列的建章立制,使得新《规定》关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精神和条款落实到了学校层面上的具体规定中,也使得学生权利的行使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是,对于学生而言,还需要使其对《规定》的变化能够全面了解,知晓自身享有哪些权利。笔者在对在校生进行随机采访时发现,基本上而言,学生们对《规定》的修改并不知晓;对于学校的相关制度也并不了解;对于如何了解相关规定的途径也并不清楚,只是表示相信应该可以从老师、师兄师姐、院系网站等途径了解到。让权利享有者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权利,才能真正让规定落到实处。因此,加强对相关制度的宣传和讲解,做好“普法”工作,仍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执 笔:张 鑫 北京大学青年研究中心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