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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校:青年理论办公室   

             

对当前“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方式的思考与建议

作者:马丽晨 发布日期:2016-04-25

摘要:“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提高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面对当前法律基础课普遍存在的教学方法单一、班容量大、师资薄弱等问题,根据“法律基础课”自身特点,文章提出要从教学方法利用、教师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实施、评价体系构建以及创新课堂组织形式与开发第二课堂等几个方面,实现法律基础课教学目标,培养具有法律素质的高端人才。

关键词: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建议

 

依法治国是我国实行民主法治的必由之路。高校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全面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具有法律素质的高端人才是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法律基础”课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组成部分,一般作为大学生入学的第一门思想政治课。

目前,“法律基础”课多采用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法,没有充分结合学生的基本特征以及教学资源进行教学改革。面对目前高校教学改革的大趋势,以“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为契机,在探讨“法律基础”课教学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改革建议,以期对高校通识课程改革提供借鉴意义。通过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不断提升“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质量,实现其教学目标,实现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教育与自我教育,不仅包括法律基础知识的储备,而且包括法律实践能力的锻炼。

一、综合利用教学方法

传统的教学方法在“法律基础”课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传统的讲授不等同于呆板的“灌输式”讲授,优秀的“法律基础”课教师应该将传统的教学方法与适应时代发展以及符合学生兴趣的教学方法相结合。坚持主导性和多样性原则,结合具体教学内容,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培养学生法律素质、增加法律知识,锻炼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传统课堂讲授法使教师在单位时间内,充分阐述法律基础的知识内容。而且,采用讲授法进行教学,成本相对较低,一次课容纳学生数量多。但近些年因讲授法而导致的单向灌输,照本宣科等现象严重,缺少师生间的互动,所以遭受非议颇多,所以在教学中应该将讲授法与其他教学方法配合使用。

(一)案例式教学法

首先,“法律基础”课教学中选择的案例必须兼顾代表性、典型性和真实性的原则。尤其是注重选用发生在大学生中间的典型的真实的案例。其次,教师将案例提供给学生,让学生了解案例的内容,调动起学生的参与意识,并给学生留有独立思考的空间,引导学生围绕中心议题进行讨论。最后,教师在学生对案例广泛、深入讨论的基础上,要作出总结、点评。实现从案例到理论的飞跃,更应该将点评上升到一般性结论,并最终落实到法律基础知识的基本理论上。在方法的运用过程中,遵循认识事物是从特殊到一般,再到特殊的发展规律。学生在案例教学中常常“身临其境,感同身受”。

(二)专题式教学法

专题教学法,是指教师立足教学实际,改变按照固定章节周科习惯,根据学生实际需求以及社会现实来提炼和确立教学专题,并进行讲授。在课堂教学中要求教师以“法律基础”课的课程体系及教学目标为基础,设置专题类型,结合学生的思想动态与生活实际,进行科学系统的讲述;同时可以根据专题不同分别邀请在各个专题领域有所建树的专家学者具体教学,改变原来一位教师讲到底的惯例。也可以成立教学小组,小组成员分工合作,使学生得到不同思维方式的训练和熏陶。

(三)讨论式教方法

讨论式教学法是以讨论为核心组织教学互动的教学法。它是在教师的组织和引导下,学生通过语言交流达到预期教学目标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由来已久,早在古希腊时期以及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就已被关注并应用。在“法律基础”课中如何运用这一教学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既可在一次课讲授当中引申出讨论问题展开讨论,也可以布置给学生讨论题,安排下一次课讨论。讨论教学法的应用中,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要做到对讨论的有效控制和正确导向,考虑学生的接受水平,做好前期的贮备计划,设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对策,切实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四)诊所式教学法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在与现实的接触中,培养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增强学生做一名合格“法律人”的责任心,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亲身体验相关职位的社会角色。从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容来看,除了传统实践性教学的技能培养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即道德伦理教育。一方面,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增进学生对“实践出真知”的理解;另一方面,强调参与公共服务的意义,这种公共服务是从事法律专业人士满足感和成就感的一部分。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师资力量单薄,缺乏专业化培训机制是制约“法律基础”课教学有效应用的主要因素之一。高校法律基础教师专业知识缺乏,对教学目标认识不透彻,从而对具体教学方法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理解和认识,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切实有效地开展教学。对于如何展开具体的“法律基础”课教学缺乏统一有效的培训与指导。提升教师的专业化素质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用有专业知识背景的教师担任“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老师;第二,对于讲授“法律基础”课的教师实行专业化培训;第三,通过外聘专家或辅导员兼职担任“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任务。辅导员针对新生入学要开展许多关于新生的入学教育,不仅包括生活学习等方面,更重要是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安全教育。所以结合辅导员工作职责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的一致性,可以开发辅导员作为“法律基础”课教学的主干力量。一方面保证了教师资源,另一方面使学生和辅导员的关系更融洽,辅导员可以更全方位地了解学生,可谓是一举两得,既有利于辅导员的工作开展,避免师资浪费,又有利于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正因为课堂教学方法是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学生知识和技能的一种双向交流活动,所以在开始之前,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指导,做好教学准备是必不可少的。所谓教学准备是指上课前老师制定教学预案时需要做的工作,它是教师在课堂教学前所要处理的教学问题,同样也是教师对课堂教学的一种预设。教学准备具体包括“四备”,即备大纲、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

第一,备大纲。对于教师来说,备大纲务必须找准两个落脚点:一是找准大纲确立的完成教学任务的实现程度;二是找准完成大纲要求的教材载体。第二,备教材。深刻研究教材,把握教材精髓。尊重教材却又不拘泥于教材,从教材所呈现的法律知识、法治意识、法律思维方式出发,向相关学科延伸和开放,突破传统有限的教学空间,拓展学生的学习领域。第三,备学生。同样的内容和教法在一些班可能受欢迎,另一些班可能反映内容太浅,信息量太少,“吃不饱”。了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基本情况,确定相应教学方法的展开,有的放矢地进行法制教育是法律基础课的必然要求。第四,备教法。教师要改变一贯重教学效果轻教学过程的现象。“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要以学生发展为本,必须结合教材定学法,培养学生举一反三的能力。教师通过问题的设计、情境的创设、引导性的语言以及过程性的环节,让学生们在潜移默化中自觉吸纳和生成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教师是实践教学的领导者、组织者、协调者,要重视实践教学的认真落实,需要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提供有利的实践教学条件,其中包括长期稳定的实践基地,社会实践的学术与实践指导以及后期评价的统一落实。实践教学法的开展,一方面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法院旁听,监狱参观,也可以帮助感兴趣的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同样可以在校园或者是社区组织参与义务法律咨询等活动,既锻炼自己又方便社会;另一方面,在课堂上可以采用模拟法庭、角色扮演以及辩论赛等形式开展教学,通过使学生体会不同角色,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法律实践能力的锻炼。为充分开展社会实践的教学方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

(一)建设稳定的实践基地

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和场所,不仅有利于保证实践教学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内容,而且有利于培养人才质量,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不断应用知识,锻炼能力。建设长期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前提。选取实践基地要充分结合“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特点和教学内容。以学校名义或者学院名义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广泛征求学生的意见建议,选取符合学生特点,有利于学生发展的场地。不仅为实践教学开展提供便利,同时学校可以促进学生开展调查研究,利用人才优势为基地建设提供服务,形成“互惠互利”的双赢合作局面,同时也为学生的发展奠定基础,为学生实习就业等拓展资源。

通过组织大学生开展社会调查活动,让学生深入到农村、企业、社区、学校、及其他社会组织,进一步了解国情、体验民情、认知历史,学会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点,正确认识世界、处理问题。培养自身的法律意识,从而进一步将法律意识转化为法律行为。在调查结束后,学生整理调查内容,并撰写结题报告或学术论文等成果,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可获得“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阶段的相应学分。

(二)鼓励和推动志愿活动

理论学习应当与实践相结合,缺乏实践体验的价值理性是脆弱的。据了解,北京市部分社区正在尝试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这一点可以引入到实践教学中来。对于大学生而言,法律基础的相关志愿服务活动既可以实实在在服务社会,又蕴含着深刻的法制教育内容。课程评价中也可将志愿活动纳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课堂实践考核具体内容。

四、构建科学评价体系

(一)学生考核方式多样化

建立评价学生全面发展的指标体系,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改革考核方式,建立多样化考核方式是实现全面评价学生的重要途径。目前“法律基础”课普遍推行开卷考试,考试命题以反映书本教材知识点为主,而反映知识的运用能力、创新能力的综合性、辩证性题目不够。这种考核方式重视对学生理论知识掌握情况的考核,对学生能力、综合素质考核也占一定比例,但是由于所占比例太小不足以引起学生的重视,也不能解决知与行统一的问题。因此对“法律基础”课考核方法进行改革是必要的。在逐渐的摸索程中对于“法律基础”课的考核方式有了一个比较具体的设想,即形成一套全面评价学生认知水平、法制教育状况、综合能力素质的考核方法一一结构性考核方法。

结构性考核方法,是指把平时考核,能力考核和试卷考试相结合,从而考核学生全面素质的考核方法。平时考核一般包括课堂考勤、听课状态、完成作业以及日常行为表现等的考核;能力考核通常包括课堂发言,教学互动,社会实践活动等表现的考核;试卷考核是指通过试卷的形式进行的考核,可以包括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等形式。通过结构性考核方式,不仅可以监督学生的学习过程,减轻期末考试的压力,一改“平时不努力,考前猛突击”的被动学习局面,引导学生重视知识的运用,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更加关注学习的过程。全面评价学生的法律知识与法律能力,达到教书与育人的统一,掌握知识与提髙能力的统一。

(二)建立科学的教学方法评价机制

在教学工作中,评价体系是对学生学习过程以及教师教学过程的判定和考核。实施教学质量评估是促进教师改革教学方法的有效措施。教学质量评估不仅是简单的奖励或惩罚机制,更是提高教师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重要手段。教学质量评估的最终目的是为解决教学活动中的具体问题,从而提高教师教学行为质量。“法律基础”课中对教师的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建立教师教学整体评估的客观标准,按照客观标准对教师教学效果作出定性定量的等级认定,引导教师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教学工作,激励教师向更高的目标不断努力,从而实现教师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同时,评定结果也将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校长聘任教师、表彰或惩罚教师、晋升职称、发放奖金的主要依据。在教学方法改革过程中,要充分发评价机制的导向、激励、检查以及鉴定作用。“法律基础”课评价体系包括品效评价和绩效评价。在评价中要特别做好建立完整的过程性评价材料,评价形式的多样性及注意评价、奖励的民主原则等关键环节的把握。

为保证“法律基础”课的课时,提高教学质量,给教师预留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施展教学,多校展开不同方式的改革,北京大学元培学院改革课堂组织形式是一重要的尝试。学院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改革中,统筹、整合本科生4门必修课程的教学内容,重点突出,教学内容相互关联,避免重复,由浅入深开设课程。2014年秋季学期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采用大班上课2学时,小班讨论1学时的授课方式,由2位教学经验丰富、深受学生喜爱的优秀教师主持大班讲授,在遴选优秀的学生干部和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博士参与小班指导。课程也从2学分调整为3学分。教学改革的创新举措,值得各大高校在探索改革发展的路上积极借鉴。

改革是为了尽可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弘扬学生的主体性,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教学过程由知识的掌握、传授向知识的发现、探究与运用过度。结合互联网时代的迅猛发展,积极开发“第二课堂”,充分利用网络阵地建设,加强“法律基础”课的网上教育是今后改革的必然选择。“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势在必行,只有深刻认识其发展趋势,才能更准确地把握当今教学改革的方向。所以,当代“法律基础”课教学方法改革的趋势,对于推动高校“法律基础”课改革不乏借鉴和启迪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