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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组织发展困境问题分析

作者:董晓华 发布日期:2013-01-14
 
摘要:近年来高校突发事件往往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高校成为舆论焦点这一现象的背后,可能存在更为实质性的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使高校这个组织陷于困境中,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更为复杂。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理解危机和冲突,文章尝试就此展开探讨,对高校作为一个组织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
关键词:高校;组织发展;舆论环境;社会责任;困境
作为一个组织,高校具有稳定的基本职能和要素,也是社会的有机成分,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组织中的构造以及秩序的本质,都具有不确定性”[1]。研究者认为因目标、价值观存在差异,在心理上、行动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组织冲突是一种正常的组织行为,但冲突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组织的不确定性,使得组织行为与决策更加困难,造成组织面临窘迫的处境。
一、高校组织功能与定位困境
(一)高校的功能与目标
“高等教育研究高深的学问。”[2]高校正是研究高深学问的地方,是具有自己的特殊性的机构,“学术界不是人人平等的民主政体,而是受过训练的有才智的人的一统天下。”[3]而这一由特殊人群组成的机构,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通过发展学术与创造知识得以实现,通过人才培养得以传承,使得个人实现社会化,这一过程“是一种源于精神内部的, 具有个性色彩的内化活动, 是不断地脱离旧我, 成为新我, 从而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应把学生视为独立的具有创造力的个体,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干的平台和机会。
就高校人才培养之外的社会责任而言,有学者立足于人才培养的知识性特点以及大学的公益性组织特性,认为“大学主要是通过培养人才为社会服务的,大学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努力培养各类合格人才,以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从资源配置来说,大学教育既不是公共产品也不是私人产品,而是准公共产品,由此大学也具有社会公益性,必须为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5]也有研究者认为“时代强烈地呼唤人们对大学在新形势下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再认识,要求大学既要走出‘象牙塔’,又要超越‘象牙塔’,全面地承担起时代赋予大学的教育责任、学术责任、既要服务又要引导社会前进的责任以及国际责任。这是当前大学文化问题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全面开创大学和教育改革创新新局面的重要前提和基础。”[6]这无疑是一个全面而艰巨的任务和要求,可以认为是国家需求或者高校的最高追求。还有的研究者“认为当代大学的社会责任应归结为五个方面:人才培养责任、学术研究责任、服务社会责任、社会思想先导责任和社会理性价值批判责任。”[7]这种看法囊括了高校的所有责任与角色。有的研究者从大学精神出发,认为“批判性是大学对社会的应有责任”,“大学必须与社会相执而立,批判性是大学与社会的边界。”[8]这是从大学精神角度出发的理解。
有的学者提出“对大学社会责任的研究,目的是要厘清大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在大学与环境之间划定一条大致的界限。进一步说,对大学社会责任研究的目的之二,是确定大学承担社会责任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与大学有限的资源配置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以此明确“大学承担的责任越多、对社会责任回应得越多,大学的运行成本就越高。”[10]组织运行需要成本,如果包揽所有的社会职能,必然挤压用于核心责任上的资源和投入,包括挤占学生培养和教师激励所需要的资源。高校只有厘清需要承担的责任,控制约束自己的行为边界,合理分配有限资源,才能充分满足社会对高校的实际需求。
(二)高校社会责任的理性边界
高校是一个复杂而稳定的组织,其行政机构在应对现实中不确定性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学校的社会责任的理性边界。危机事件是组织需要谨慎处理的不确定性,追求理性是组织稳定的需要,“如果没有理性的边界,边界变化迅速而无法预料,那么就不会有稳定的组织结构”[10]。高校如果不加区分地满足一切需求和功能,在遭遇危机事件时同样满足一切需求,承担一切责任,可能由此导致高校不得不面对难以承受之重。
社会对高校和教师的要求是多样的,有研究针对指向教师和学校的批评和质疑指出,“健全和完善教育立法,厘清学校、家庭和社会各自的教育责任,明确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分担,确保家庭、社会切实担当起其应予承担的教育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先导和前提。”[11]当高校学生故意伤害等极端事件见诸报端时,舆论指责学校教育失败,有研究者指出“让大学生和大学走出困境,应当关注的恰是每个个体的素质与责任。只有集体的归集体,个体的归个体,学校的归学校,社会的归社会,才能让大学的发展与个体的成长,在有明晰的责任与权利环境中,得以保障。”[12]这种观点从组织和个人的责任边界去界定问题,确立了问题的根本所在。“而当大学已经从社会边缘步入中央,所面对的社会需求空前膨胀、急剧增长之际,这种‘审视’应当重估大学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所在,厘定大学社会责任的边界、层次与缓急轻重。”[13]大学不是万能的,不可能为所有的事情承担责任。教师、学生、学校各有自己的责任,不可能要求某一个人、群体或者组织承担全部社会责任。大学有局限性,公众的认知也要逐渐向营造教师乐教、学生成长有担当、学校责任清晰的舆论环境转变,这才有利于教育和学校的发展。
“当组织关注它们自己力不能及的‘社会问题’时,它们的行为是‘不负社会责任的’。当它们因为专注于自己的特定工作而满足了社会的需求时,它们的行为便是‘负社会责任的’。当它们把公众的需求转变为它们自己的成就时,它们的行为是最负责任的。”[14]德鲁克区分了组织对社会需求满足的不同层次,上述各种社会责任的诉求也都有各自的合理性,高校承担社会责任也要从教育的知识性、学术型以及公益特点出发,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将最高的追求内化于组织的自觉理想之中。
二、依法治校的困境
(一)应然与实然的差距
199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明确了高校在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在法律上为高校的运行与管理赋予了独立性,回应了1994 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
但是,有研究者指出,“20 多年来,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过程可以说是一个政府逐渐放权、大学逐渐独立的过程。到目前为止,这种改革过程远远没有完成,政府仍然有直接干预大学内部事务的习惯。因此,大学的权力虽然写进了法律,但大学的办学自主权远远没有落实。”[15]1998 年,国家颁布了《高等教育法》,而此后教育部也一再发布文件强调依法治校,“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16]这一现象既反映出国家对依法治校的重视,但本身也反映出依法治校没有实现、现实执行的情况并不理想。
(二)高校角色的局限性
高校在依法治校权利上的缺失,导致在处理危机事件时责任、权力等问题不清楚,在危机事件的处理上不得不依赖政府的权力。造成依法治校未能落实的现象,根源在于大学的权力与政府的权力没有清晰的界限。“在现代社会,发展高等教育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当然,这也是政府教育权力的一部分。由于教育的国家化,大学从事教育活动的权力,其实质就是政府教育权的延伸,是代行政府的教育权。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大学的教育职能与政治职能混为一体,政校在权力上既无界限,也是同质的,政校在结构上趋同。”[17]办好教育事业是政府的职责,没有政府的支持高等教育难以发展,但是政府的权力与大学的权力之间应该有所区分和界定。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界限不清晰,学校与政府的职能等同,“公立学校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当前公立学校法律地位的现状。”[18]事业单位必然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人事依靠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财政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政府投入与支持。其事业单位的身份具有“含混性、模糊性以及不确定性”[19]
因此,有研究者认为“单位制是大学沦为政府附属机构的制度根源。”[20]“大学作为单位组织的存在使大学的组织结构与政府组织高度同构,大学成为了政府行政组织机构的延伸。”[21]大学就与其他的政府单位没有差异,失去了大学在组织功能上的独特性。“研究者近几年陆续访问了部分高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 问他们在工作中感到最困难的工作是什么, 其中不少人回答是处理学校与政府、社会关系方面的问题”,“现在学校和院系领导, 必须花大量的时间来应付各种突发的事情、上级布置的事情、群众因切身利益而找上门来的事情, 各种各样的会议和接待等等, 往往因此忽视了学校发展的大事。”[22]上述研究者提到的大学领导主要忙碌应对的工作大多属于政府行政事务,这些事务并非大学的主要功能和职责。
针对这种情况,有研究者提出,“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与政府的行政权力的‘自治’与‘控制’的博弈将会长期存在,这既是高等教育的性质使然,也是政府作为举办者和出资人的必然谋求。划分政府权力的边界是保护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方式,界定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范围也是科学划分政府权力边界的前条件。”[23]大学要发展,必然需要政府支持,尤其需要政府的财力投入,大学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需要发展跟政府的紧密关系。但是如果关系紧密到没有界限,政府的权力没有约束,大学失去了学术与教育的自治权利,就违反了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脱离严格的依法治校的约束机制,依靠政府良心自觉去划分这样的边界,必然是不稳定、不可靠的。
2012 年1 月1 日,教育部开始施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指出“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求高校尽快制订章程,“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如果国家相关法律保障高校的权益,高校按照章程制定的原则严格界定学校的权利与责任,并严格按照章程执行,将逐渐解决高校发展的各种难题。
三、高校发展规模过大的困境
(一)发展规模扩大是国家发展与社会的必然需求
从1999 年到2009 年,“10 年时间里,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历史性跨越,规模先后超过俄罗斯、印度、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实践证明,高等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使我们用10 年时间走过了其他国家30 年、50 年的历程,有力促进了我国人力资源开发水平的提升,推动了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带动了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成倍提高,也使我国在未来国际科技、教育和人才竞争中抢占了先机;顺应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迫切愿望,为数以千万计的青年学子提供了有可能改变他们命运的机会,有力促进了教育公平。”[24]大学生从天之骄子走向普通大众,这种短时间内惊人的变化满足了国家发展与公众的需求。
(二)规模过大使得师生关系疏离化
教育规模的扩大为更多的社会群体增加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也带来新的问题。高校变得规模太大以致失去了原来的环境和氛围,“随着班级越来越大,专注于资金雄厚的研究工作的优秀教授们也与学生们越来越疏远”[25],教授们受到评价体系影响以及追求在学术研究中的地位和影响力而专注于科研,对教学和学生的关注不足。学生人数增加,班级规模变大也使得管理松散,教授与学生疏远,学生与学生之间疏远。“学校规模的增大意味着增长学生的异化和削弱甚至摧垮大学对学生的管理。促进学生异化的因素同样也是削弱校方权威控制能力的因素。”[26]规模对于市场经济来说是好事,对于教育未必是好事。在一个规模过大的学校里,教师和管理者面对庞大的学生群体很难关注到每一个学生,学生游离于管理者视野之外,最拔尖的部分和最有“问题”的学生容易得到关注,中间群体容易受到忽视。个别学生的问题可能没有得到及时的关注,被忽视就可能变成危机事件。
(三)内部管理复杂化
专业化管理带来高校内部事务的复杂化,“知识专门化、大学分化和资助多样化的趋势,不可抗拒地导致各大学和整个大学复合体运作的更大的复杂性和矛盾。”[27]而且,“随着复杂性的加深,大学不幸变得更加成问题。大学有着它在1/4 个世纪以前或半个世纪以前所有的资金的总和,工作人员和学生人数增加了的3 倍、5 倍,或10 倍,这样的大学并非旧时大学的放大。处理的事情表面上以几何级数增长,内部的分化大了很多,外部的联系增加了很多。大学的运行成为一个不可测知的迷宫;官僚主义增长,学院群体分离。关键的是,大学的运行更难为外界看见和理解。旧时统一的中心价值观和大学的单纯不再能应用到迅速变化的不透明的复杂性的现实。埋置的无凝聚性促进了不断增长中的‘危机’感。”[28]大学内部组织松散,缺乏凝聚力是管理面临的普遍性困难,也是我国高校学生适应大学生活的重要影响因素。虽然学生有了更多的自由,而学生们如果缺乏指导则可能在这个复杂的组织中丧失方向。在一个松散的环境中试图强化凝聚力更受到各种分离的力量的牵制,甚至南辕北辙。现代大学的复杂性对学生的适应能力提出的挑战远胜于他们当初对大学生活的美好期望。
四、替罪羊困境
(一)社会矛盾的校园演化
学校存在于社会环境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复杂的社会矛盾对校园环境起到了复杂的影响。正如一些研究者指出,“绝大多数的冲突和危机都不是你们造成的,也必然不是由你们能解决的。到时候你们只能做好当替罪羊的准备。有些时候,你们的内心会被撕裂,会陷入莫名的困境中,无力和无助,连设法‘妥协’都变得很难”。[29]冲突和危机并非由学校造成,但学校必须面对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社会现实条件对这种冲突还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现时的政治框架下,民意表达缺乏理性的表达方式和制度的安排,在社会综合矛盾的刺激和催化下,民意以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方式爆发有其必然因素。但是中国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却在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尤其是在农村,乡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行政控制严重弱化。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在这种背景下,孤立的事件将随时诱发‘同病相怜’的整体共振,这种社会矛盾的破坏方式将有可能是一场非理性的剧烈地震,后果无疑是可怕的,失序与暴力有可能令中国社会良性发展的机会夭折。”[30]在这样的办学环境中,高校承担了极大的社会风险,单个校园危机事件很可能成为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二)公众心态的失衡
中国社会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人民生活迈向全面小康,但是也并不满意自己已经拥有的,现实的贫富分化以及阶层差异造成民众普遍心理预期失衡。社会的复杂在于社会进步带来的个人满足感在整个社会呈现的分化与差异面前正在变得失衡,“不满情绪最高涨的时候,很可能是困苦程度勉强可忍受的时候;是生活条件已经改善,以致一种理想状态看似伸手可及的时候”。[31]霍弗进一步指出,“已经拥有许多而想拥有更多的人,其失意感要大于一无所有而只想拥有一点点的人。另外,只缺失一样东西的人也会比缺很多东西的人更不满”。[32]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城市化、识字率、教育和接触传播媒介的水平的提高,都在提高人们的愿望和期待,而如果这些愿望和期待不能得到满足,就会刺激个人和集团投身于政治。在缺少强有力和灵活的政治制度的情况下,这种参与的增加便意味着动乱和暴力”。[33]破坏和批评是容易的,建设是极其艰难的。当社会生活中颠覆性的语言和行为容易得到喝彩,却鲜有人积极地创造时,这样的社会就潜藏着风险和隐患。
高校的办学环境和组织行为受到多重复杂的社会因素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众对子女教育的高度重视也使得高校学生危机事件容易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的汇集之处。如何回应社会复杂性矛盾,需要高校从组织的权责、能力以及与社会的合作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使得组织更加灵活,更加具有摆脱困境的应变能力,这正是高校管理面临的困境与挑战。
 


作者简介:董晓华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党委副书记 副研究员
[] (法)埃哈尔• 费埃德伯格著,张月等译:《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第6 页。
[2] (美)约翰• 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 年版,第2 页。
[3] (美)约翰• 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 年版,第46 页。
[4] 劳凯声:《重新界定学校的功能》,《教育研究》,2000 年第8 期。
[5] 杨德广:《试论现代大学的性质和功能》,《高等教育研究》,2001 年第1 期。
[6] 王冀生:《超越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高等教育研究》,2003 年第1 期。
[7] 王强:《关于当代大学社会责任及其冲突问题的思考》,《辽宁教育研究》,2008 年第4 期。
[8] 黄子杰、程广文:《批判性:大学与社会的边界》,《东南学术》,2010 年第3 期。
[9] 王守军:《关于大学社会责任的一种结构化分析思路初探》,《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5 年第S1 期。
[10] (美)詹姆斯• 马奇、赫伯特• 西蒙著,邵冲译:《组织》,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年版,第154 页。
[11] 刘春花:《对教育责任失衡的思考》,《教育发展研究》,2005 年第21 期。
[12] 熊丙奇:《大学教育的责任边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cf47710100n6dd.html,2013 年1 月1 日。
[13] 龚放:《试论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8 年第2 期。
[14] (美)彼得•F• 德鲁克:《社会的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61 页。
[15] 朱新梅:《知识与权力:高等教育政治学新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219 页。
[16] 《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 号),2003 年7 月17 日。
[17] 朱新梅:《知识与权力:高等教育政治学新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年,第166 页。
[18] 段海峰:《行政法视角下的高校管理》,人民出版社,2010 年版,第166 页。
[19] 段海峰:《行政法视角下的高校管理》,人民出版社,2010 年版,第167 页。
[20] 龙献忠:《治理理论视野下的政府与大学关系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193 页。
[21] 龙献忠:《治理理论视野下的政府与大学关系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195 页。
[22] 刘献君:《论高校战略管理》,《高等教育研究》,2006 年2 月。
[23] 周川、马娟:《现代学校制度与学校自主发展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1 年,第157 页。
[24] 《中国高校扩招10 年 我国已成高等教育大国》,http://edu.ifeng.com/news/detail_2009_12/08/427763_0.shtml,2009 年12月7 日。
[25] (美)阿尔文• 古尔德纳著,杜维真,罗永生译:《新阶级与知识分子的未来》,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76 页。
[26] (美)阿尔文• 古尔德纳著,杜维真,罗永生译:《新阶级与知识分子的未来》,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77 页。
[27] (美)伯顿• 克拉克著,王承绪译:《探究的场所:现代大学的科研和研究生教育》,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年版,第285 页。
[28] (美)伯顿• 克拉克著,王承绪译:《探究的场所:现代大学的科研和研究生教育》,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年版,第285 ~ 286 页。
[29] 郑杰:《学校何以难办》,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0 年版,第67 页。
[30] 朱力、韩勇、乔晓征:《我国重大突发事件解析》,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266 页。
[31] (美)埃里克• 霍弗著,梁永安译:《狂热分子》,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48 页。
[32] (美)埃里克• 霍弗著,梁永安译:《狂热分子》,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49 页。
[33] (美)塞缪尔•P• 亨廷顿著,王冠华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年版,第36 ~ 3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