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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粘怡佳 发布日期:2012-07-10

 摘要基于工作实践的总结,文章阐述了高校毕业生在面试阶段、就业协议签订阶段及入职阶段等就业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从立法、执法、法律意识等方面分析了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存在法律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解决建议。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 ;法律问题
 
随着近年来高校毕业生数量规模逐年增加,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遭受侵害的现象也频繁见诸报端。高校毕业生就业时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其原因为何,如何应对?不仅是毕业生应当了解的重要问题,更是就业指导老师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一、表现形式
高校毕业生就业从时间轴上可以分为求职面试、签订就业协议、入职等阶段,而在不同阶段存在的法律问题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一)求职面试阶段
就业平等权是大学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每一位大学毕业生均应享有同等的机会。我国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中面临的就业歧视主要包括身份歧视、性别歧视、身体健康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等。除此之外,还有“人情关系就业”;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知情权受到侵害 ;假借名目,收取费用,高校毕业生财产权被侵害 ;泄露个人信息,高校毕业生就业隐私权被侵犯等。
(二)就业协议签订阶段
就业协议即我们俗称的“三方协议”,是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协议签订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不签订就业协议书,不约定违约条款
很多高校毕业生由于法律观念淡薄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甚至不约定违约惩罚条款。据调查,有80%以上的学生都不主动约定违约金,而在20%有约定的学生中,大部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害怕学生违约而提出的要求,学生主动提出的很少。毕业生之所以没有约定,一方面是不想自己被套牢,最重要的还是学生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如果不签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而这些关系的办理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如办理社会保险、购买经济适用房、评审职称等。因此,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职业发展等是不利的。
2.违约救济有失公平
就业协议中存在违约金条款,而违约责任形式则被双方固定为一种确定的有限的责任。同时,违约金的适用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的违约,二是毕业生的违约。当毕业生发生违约时,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也会承担由学校给予的校纪惩罚等,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此时用人单位获得违约金救济,其所受损害即为招聘成本,对于学校而言,其所受损害则为因学生不诚实守信而带来的学校声誉受到影响。
当用人单位发生违约时,其需要承担的也仅限于赔偿违约金的民事责任。但对于学生个人而言,其所受损害包括用于协议签定的所有投入、丧失工作的精神损害、从协议前有意到该单位就业至用人单位毁约时的全部就业机会和国家优惠政策,而其救济途径也仅仅限于获得违约金而已,对于学校而言,整体就业工作将可能受到影响。
3.错签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存在某些主体资格不合格,即未经依法登记或者根本没有录用毕业生的用人自主权的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情况,当毕业生发现时,则已经错失了很多其他的就业机会。同时,存在某些用人单位凭借其强势地位,签订一些不合理或侵犯毕业生权益的协议,还有借担心毕业生签订协议后毁约之名,强行收取抵押金或保证金,扣留学生有效证件等行为,这些都侵犯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入职阶段
1.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签订,高校毕业生签约权受损害
订立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避免承担解雇劳动者造成的法律责任而不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的情况。
此外,部分用人单位仅与录用人签订就业协议,并以此代替劳动合同,许多毕业生由于缺少相关知识而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混淆,等到发现问题时往往侵害已经造成,且往往不可逆转。
2.滥用试用期,高校毕业生就业权受侵害
一些用人单位虽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但滥用试用期,损害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鉴于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加之缺乏工作经验,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的现象 :试用期的长短及试用期内的报酬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用人单位以实习期、见习期为由规避试用期规定,或者利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应有作用并未发挥,相反,却成为用人单位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利的工具。[1]
  3.“零工资”问题
所谓的“零工资”就业是不易得到劳动法保护的。因为在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定义中,一个重要要素就是报酬,所以“零工资”就业,严格来说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也就无法得到相关劳动法律的保护。[2]
二、原因分析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立法尚不完善
1. 立法体系尚未完善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尚未形成统一完备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保障体系,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 :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的立法相当欠缺 ;政府在市场就业机制下的职能缺位,市场监管不力 ;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就业保障制度被分割 ;就业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等等。[3]
2. 责任主体职责不清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财政、人力与劳动社会保障、税务等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高校与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也存在争议。现阶段,
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与高校多项考核密切相关,这无形中就为学校增添了许多额外的压力,使得许多原本应由职能部门承担的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职责落在学校的肩上。这种职能划分不仅不利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为日后相关制度的建立完善制造了障碍。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执法尚未到位
在我国,由于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选择性执法不仅司空见惯,执法者往往还理直气壮。作为对政策、法规资源的知晓、占有度都比较贫乏的劳动者个体,其弱势地位明显。由此,造成了毕业生就业中诸多法律问题的出现。此外,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也是重要影响因素。
(三)毕业生法律知识欠缺,维权能力和意识
较弱对应届大学毕业生而言,除了政法院校或者法学专业的学生,其他高校的很多学生欠缺法律专业知识,对自身合法权益、维权途径和劳动仲裁时效的了解更是缺乏,也就导致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道应当通过什么途径、在什么样的期限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对自己权益是否被侵犯了也无法判断。迫于就业压力,一些求职者即使知道自己受到了侵犯,也会选择忍让,或者另寻工作单位,而放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
三、对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的几点建议
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高校毕业生就业权被侵犯的现象也较为普遍,针对此种状况,我们应该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
(一)国家和政府层面
首先应该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在执法救济方面,应该设立科学合理的规则实施机制,确保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相关法律得以切实的贯彻和执行;再次,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救济制度的设计中建立一个有效的申诉救济机制。通过借鉴美国、荷兰等国家的经验,设立类似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的反就业权利侵害专门机构,由法律赋予它独立职权,将它定位为法定机构,专门负责受理关于就业权利侵害的投诉,并对此类案件展开调查,帮助受害人或者独立地向法院提起反就业权利侵害诉讼;最后,还要注重非正式规则的作用,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平等就业的意识。
(二)高校就业指导机构层面
对于学校和院系两级就业指导机构的教师而言,充分认识并把握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可以有效引导毕业生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规避法律风险,从而实现毕业生高质量、高效率的实现就业。在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法律意识培养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端正求职心态
就业指导教师应当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求职心态,打破传统的“铁饭碗”、“一择定终身”想法,还应该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勇于接受挑战,努力寻找实现自我价值的空间,调动其主动性和动性,发挥就业潜力。
2.充分掌握政策法律
对应届高校毕业生而言,只有认清形势变化,树立自强意识,以积极心态适应市场才能更好实现就业和维权。要注意引导学生准确进行自我定位,不能眼高手低,对于职业的选择要慎重。应普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学生至少能够辨识自己的权益是否遭到了侵犯,以及自己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维权,一旦权利受到侵犯可以达到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此外,除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还应注意培养毕业生的证据意识。法律是用证据说话的,所以在就业过程要注意保留、索取相关书面文件,以便将来在起诉或者仲裁过程中支持自己的观点。
3.全面了解用人单位
毕业生求职过程中有时会抱着急于求成的态度,可能盲目相信用人单位的广告宣传,而没有通过政府网站、行业网站和校园网站等多种渠道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因此,就业工作指导教师应当指导学生对用人单位的录用程序、标准、对所需岗位的要求,以及薪酬、福利待遇等描述进行多方求证,为学生提供第一手信息,以免学生上当受骗。
4.慎重签订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是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订立的。就业协议书是就业主管部门编制就业计划,派发报到证的凭证,是高校毕业生落户和进行人事代理的依据。通过订立协议书,可以预防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双方在双向选择过程中的随意性。为此毕业生应当慎重签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在实际招聘中,一些高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却拒绝与应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日期,或者在签订过程中变更先前已经达成一致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很多高校毕业生选择了委曲求全,而不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本原因就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因此,要提醒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慎重签订协议,一旦出现问题,要坚决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1]许文:《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法律保障探究》,《黑河学刊》,2010 年第3 期。
[2]刘春彦、纪振永:《“新生劳动力”就业的法律问题》,《成长与就业》,2006 年第2 期。
[3]刘晓静:《就业促进法律机制研究》,《科技致富向导》,2010 年第17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