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题字: 杨 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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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校:青年理论办公室
作者简介:张彦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
韩流 北京大学副秘书长
摘要:高校青年自组织一直以来是大学校园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高校青年自组织在组织特点和活动特点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与动向。成为高校学生管理的新课题与新挑战。笔者在详尽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高校青年自组织管理的合法性原则、接触性原则、差别性原则和人本性原则。
关键词:高校青年自组织;学生社团;管理原则
当代青年成长发展的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青年的需求更加广泛、多元、具体,青年自组织日渐成为“最典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年沟通、交流、聚集和联络的新载体”[①]。高校青年自组织与学生社团既有组织形态上的高度同质性,又有法律地位上的根本差异性,已经成为高校学生管理中一个不容回避和忽视的崭新课题。
一、高校青年自组织的界定与分类
(一) 高校青年自组织的界定
自组织,是指没有正式注册、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一定宗旨自发成立、自主发展、自我运作的民间组织。历史上,从春秋末期的政治同盟到以儒家、道家为代表的学术群团,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现代社团——强学会到中国现代历史上第一波结社风潮中形成的63个改良团体[②],从近代中国最早的学生社团之一——抗俄铁血会到五四时期涌现出的成百上千个青年团体[③],虽然名为社团、学会、学社,但由于彼时并无社团登记注册的法律规定,所以实质上就是自组织。“登记注册”作为社团管理的重要手段和获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要件,乃是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发展与进步的结果。如今,社团在社会学意义上属于自组织,但在法律属性上却区别于自组织;换言之,我们可以认为,所有的社团都是自组织,而不是所有的自组织都是社团——是否依法“登记注册”,是两者之间的根本差别。
通常来讲,在倡导结社自由的国家,法律除了保护那些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之外,也给那些不进行任何登记注册的所谓“任意团体”、“未登记组织”留下很大的活动空间。打个比方,自组织就像“超生”的孩子,虽然没有“登记注册”这样一纸“准生证”,但仍有其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不过,未经登记注册的自组织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不纳入国家社团管理体系,不适用国家社团管理规定,由构成自组织的自然人个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的分析,在社会学意义上,学生社团属于高校青年自组织;但在法律意义上,高校青年自组织的成立没有像学生社团那样经过学校的批准,属于“类社团组织”。如果我们以组织是否在学校“登记注册”作为标准,将高校青年自组织进行广义和狭义的划分,那么,广义的高校青年自组织包括学生社团,而狭义的高校青年自组织则不包括学生社团。下文的讨论除非指明,都将在狭义意义上指称“高校青年自组织”。
那么,进行“登记注册”,在法律上的实际效果是什么呢?“登记注册”的法律效果在于明确了学生社团主管部门与学生社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了责任承担原则。如前已述,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一旦发生民事纠纷,可归责于法人。
而高校青年自组织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与学生社团一样在民法上应视为无权利能力团体,不能取得法人资格,也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其在外部关系中对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民事责任,原则上应由具体行为人以自然人身份承担,如果行为人是多人,则由数名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由于其成立也未经学校审批,高校青年自组织不能视为高校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所以其责任不得追及学校法人。
在高校青年自组织内部,与学生社团一样,成员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关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作为独立自然人个体的自组织成员,通过自由结合,自愿参加自组织的活动,在活动的过程中实行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相互之间不负担任何法定的义务;即便是自组织的发起人、核心成员也是如此。这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特定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雇主与雇员、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明显区别的[④]。当然,这些都并不排除具体案件中法院对于某些自组织内部关系“惯例”的认可,以及自组织成员之间应当互相负担的道德义务作为例外和补充。
(二) 高校青年自组织的分类
分类研究对于提高自组织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从连接纽带、组织程度、活动空间和政治敏感度等四个维度对高校青年自组织进行类型学研究。
1. 基于连接纽带的分类
根据个体结合为自组织的纽带差别,高校青年自组织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趣缘型
趣缘型高校青年组织者是以共同的兴趣爱好为基础,为满足其成员的精神生活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学生组织。趣缘型高校青年自组织既包括以文体活动、网络、明星、球队或某种商业组织及品牌等为纽带联系起来的兴趣自组织,也包括以某种专业或学术方向为纽带联系起来的研究型自组织。前者如英语角、歌友会、PSP游戏联盟、健身俱乐部、苹果爱好者俱乐部等,后者如读书会、社会信息调查队、专业工作室、“挑战杯”竞赛组、QQ群等。
兴趣爱好是自组织得以形成的主要因素,也是维系一个高校青年自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趣缘型是最为普遍、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的高校青年自组织。
(2)业缘型
业缘型高校青年自组织是指以某项明确的事业为自组织形成和发展的目标所组建起来的高校青年自组织。与趣缘型自组织不同的是,业缘型青年自组织往往带有比较明确的发展目标,无论是个人发展还是社会服务。根据自组织的目标和宗旨,还可以将业缘型高校青年自组织分为自益性业缘型和公益性业缘型。
自益性业缘型高校青年自组织的成员通常有一致的个人利益或个体发展目标,如为了精神上相互支持形成的“拖延症群体互助小组”[⑤]、行动上相互督促而做学习搭档的“考研战友”,为了寻求日常或日后交往中的方便而有意联络的“就业群体”,为了共享资源结成的无形的“出国同盟”等等[⑥]。
公益性业缘型高校青年自组织的目标往往是促进社会服务、扶贫支教、环境保护、维护权益以及其他特定领域的公益事业。成员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行动力,如各种大学生志愿者小组、保护“母亲河”行动小组、临终关怀义工等。
(3)地缘型
地缘型高校青年自组织是指那些因相同的出生地和共同的学习经历等地缘型因素而形成的青年自组织。典型的地缘型青年自组织有同乡会和校友会,例如“四川老乡会”、“北京四中俱乐部”等。
地缘型高校青年自组织对于青年的身份认同和情感发展具有积极的价值。除了具有在个体层面满足各类需求的作用以外,地缘型青年自组织往往还承载着会聚人才、扩展人际网络的功能。
2. 基于组织程度的分类
按照组织的聚合性程度高低,高校青年自组织可以分为如下两种类型:
(1)紧密型
一些有明确组织目标的高校青年自组织,尤其是一些高校内的维权组织,设有相应职位和骨干核心成员,构成了稳定、完善的组织结构,有些已经开始建立相关制度,创立了类似于注册社团的章程,使自组织内部运作呈现机制化。有的高校青年自组织通过公推公选等途径,使组织机构、发起人或召集人在成员中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认可度。这些社团化运作的高校青年自组织日益类似于那些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
(2)松散型
这一类高校青年自组织主要以自娱自乐为目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没有固定的管理团队,只有一两个发起人或召集人,在现实中也没有固定的管理架构,主要靠活动来维系组织的发展和影响力。他们在网络群聚、交流基础上,通过网络平台发起网上、网下活动,结成松散的团体。此类青年自组织的发起人或召集人主要担任网站后台管理角色,组织网下活动则需要依靠临时参与筹备工作的热心同学协助,共同完成活动的策划与执行。
3. 基于活动空间的分类
网络是重要的信息渠道和联系手段,几乎任何一个学生社团和高校青年自组织的发展与活动都离不开网络化的平台与媒介。根据利用网络的目的和对网络的依存度,高校青年自组织可以分为如下两种类型:
(1)“网对网”型
网络不仅是此类青年自组织的“信息集散地”,而且还是他们最主要的活动空间。他们很少组织网下的活动,属于典型的“网络自组织”。像大学校园BBS上个各种版面,主要用来交流和分享彼此共同关心的话题和信息,尽管偶有“版聚”活动,但这种现实性的聚集并非组织凝聚的必要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网络空间的普及型和开放性,高校网络自组织常常突破了传统学生社团管理基于学籍制度的“属人”原则,极易引发跨校性或多校联动性的管理难题,这是新时代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全新挑战。
(2)“面对面”型
此类青年自组织只是将网络作为信息发布与联络的手段,主要活动还要在现实生活中通过人群聚集得以实现。他们一般通过开展实体化的活动来维持自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成员之间直接沟通、交流的机会比较多,组织化程度也相对较高。
4. 基于政治敏感度的划分
任何一种政治性组织,因与意识形态、政权稳定、社会安定等重大的、根本的问题密切相关,都需予以高度关注。通常而言,通过对高校青年自组织的组织宗旨、专注的领域、讨论的话题,发起人的政治倾向、与境内外政治性团体的联系等外在表现,可以判断出其政治敏感度的高低。对于政治敏感度高的高校青年自组织,必须格外加大关注和监管力度,确保其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努力消弭和避免潜在的政治风险。而对于政治敏感度低的高校青年自组织,则可相对地给以更为宽松的外部空间。
二、高校学生管理的新课题与新挑战
市民社会理论认为,人类社会进入转型时期之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导致许多新问题的产生,社会需求日益多样化,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已经成为社会无法回避的现实[⑦]。普通民众的多样化需要往往得不到政府和市场的满足,于是,市民社会应运而生,并日渐成为社会管理民主化、国家政治文明化不可或缺的强力支撑。
学生社团和高校青年自组织的迅速兴起,正是市民社会的发育与形成在高校中的直接体现。自由民主的校园空气、大学生需求的多样性和校园管制手段的多元化,使得青年自组织得以与学生社团在高校中并存。一方面,学校为成立社团所设定的一些条件,可能限制了一些自组织成为正式的学生社团,如许多学校都不允许将老乡会、同学会、歌友会注册为正式社团;另一方面,由于学生社团必须遵循学校的监督、指导与管理,也使得一些不愿受规制的大学生群体宁愿以自组织形式存在和运转。
由于高校青年自组织与学生社团并无本质不同,所以他们也能像学生社团一样发挥积极的育人作用,从而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同时,他们也具有学生社团固有的一些缺陷和不足,而且由于组织更为松散,在这些方面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引导。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高校青年自组织的价值功用,不能简单地一味封堵、一禁了事——事实上,青年自组织的蓬勃发展态势是挡也挡不住、禁也禁不绝的,科学的态度只能是因势利导、兴利除弊。
(二) “扶”,还是“压”
既然高校青年自组织是“堵”不住的,那么我们就要尊重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继而,我们只是消极地承认他们的存在,还是应该去积极地帮扶或者压制呢?
是“扶”还是“压”,判断的标准应该是“是否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对于那些政治敏感度低,有利于广大青年提高学术水平、提升道德修养、锻造意志品质、培育志愿精神、服务国家社会的高校青年自组织及其所开展的相关活动,应当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与帮助,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⑧];对于那些具有较高政治敏感度的高校青年自组织,要着力加强引导,使其在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而对于那些触犯法纪、导向错误、内容庸俗、品味低下的高校青年自组织及其活动,则要毫不手软地予以打击和取缔,以保障青年的健康成长与校园的和谐稳定。
(三)“同”,还是“异”
就组织化程度而言,高校青年自组织相当于学生社团的低级阶段,而学生社团则相当于高校青年自组织的高级阶段,两者具有本质的相通性;因此,在管理与指导的原则和措施上,两者也有高度的相似性。那么,是否能把高校青年自组织完全视同学生社团加以对待和规制呢?
高校青年自组织与学生社团尽管大体相似,但却不能简单混同。一方面,高校青年自组织与学生社团的根本不同在于是否在学校“登记注册”,这就决定了学校与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因此进行管理和干预的法律政策依据、手段及权限也是不一样的。概要而言,学校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更为严格,而对高校青年自组织则较为宽松。
另一方面,对待高校青年自组织与学生社团的态度体现了学校的政策导向。从学校教育和管理角度考虑,经过“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显然要比未经“登记注册”的高校青年自组织易于进行有序管理和施加有效影响。为了鼓励高校青年自组织提高自身的组织化、规范化程度,使其从“游击队”变为“正规军”,就必须在总体上保持对学生社团的支持力度要大于对高校青年自组织的支持力度。
高校青年自组织没有纳入高校学生社团管理范畴,客观上导致高校对于青年自组织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管措施,规章制度上也存在着“盲区”。高校青年自组织虽然无法适用学生社团的管理规定,但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原则上都应予以尊重;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都必须旗帜鲜明地、毫不含糊地予以抵制和禁止。在这方面,可以参考和借鉴政府对NGO的态度和做法。
目前,我国政府主要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对NGO进行日常管理。这就启示我们,应当建立健全高校青年自组织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将高校青年自组织纳入法治化管理的渠道。
虽然高校青年自组织的组织松散,主体规则难以制定;但其与学生社团一样,都以活动为主要行为方式,所以制定行为规则显得更为现实与便宜。可以参照学生社团管理的相关规范,结合自组织的实际,制定“高校青年自组织活动审批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其活动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管和事后救济机制。
高校青年自组织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既不能视而不见、置若罔闻,也不能相互抵触、相互隔绝,更不能把他们推向自己的对立面。如果高校青年自组织始终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态,学校无法及时、有效地了解和掌握他们的组织状况和活动信息,就潜伏着巨大的失控危险,更无法主动给予必要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因此,要不断探索和挖掘高校青年自组织的资源需求与利益诉求,“善于通过联系、沟通建立与青年自组织的情感联系”[⑨],并与党、团组织的政治主张、工作职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合作和提供帮助施加积极影响。
在主体方面,着重解决“谁去接触”的问题。依托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建立以中青年学生工作者和广大学生骨干为主要力量的工作队伍,深入青年自组织之中,了解青年自组织及其成员的现实状况和实际需求。
在对象方面,着重解决“接触谁”的问题。一方面“紧盯”青年自组织的核心成员,努力与他们建立起经常性的联系;另一方面也要“追踪”青年自组织的普通成员,时刻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利益诉求。
在渠道方面,着重解决“如何接触”的问题。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手机短信等媒介,探索构建畅通的信息渠道和沟通机制,保持与青年自组织之间的感情联系和“无障碍”交流。
高校青年自组织与学生社团的差别待遇,一方面是由两者的组织属性带来的,主要体现为学校与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管理原则与措施也应有所区别;另一方面,由于高校青年自组织与学生社团“大同”而“小异”,所以两者之间存在着替代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登记注册”这一资格要件无法带来比较优势,那么,成立正式社团的动机就会受到抑制,而高校青年自组织则将大幅增加。因此,为了激励选择学生社团而不是高校青年自组织的动机,就必须对学生社团给予更多优待和倾斜;同时,积极鼓励条件成熟的高校青年自组织向学生社团的方向转化,以提升其组织建设水平和活动质量,并便于学校加以规范化的管理。
与学生社团相比,高校青年自组织的“能人治理”现象更为突出。“一般而言,青年自组织都是由一两个领头人领导的,其核心成员在组织内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⑩]团结和凝聚高校青年自组织的核心人物,善于做好他们的工作,是高校青年自组织管理中的关键问题。
与高校青年自组织的核心人物打交道,首要原则是要相互尊重,不能将其视为“体制之外的异类”;其次要讲究方法,用个人化的交往和沟通方式取代传统的行政命令,用对话、协商等方式促进高校管理者与高校青年自组织之间的沟通;最后要善于运用情感因素,努力实现工作方法的艺术性。通过恳谈聊天、娱乐活动等多种方式,与他们“结对子”、“交朋友”,建立互信关系,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努力形成管理者和自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
综上所述,近年来不同组织类型、不同活动形态的高校青年自组织纷纷涌现,对高校青年自组织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在高校青年自组织管理过程中,要及时关注青年自组织发展新动态,研究高校青年自组织发展新问题,要针对高校青年自组织的特色进行合法、有效、差别、人本的管理,使高校青年自组织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王 玮
[①] 陆昊:《 在统筹城乡、青年自组织和互联网团建试点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2009年7月15日), 中国共青团网站http://www.ccyl.org.cn/documents/ccylspeech/200908/t20090826_286677.htm。
[②] 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71年,第 126-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