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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意义及具体路径

作者:杜津威 陈 威 李尧星 发布日期:2018-04-30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中央31号文件,对高校加强和改善党对高校领导这一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刻阐述和准确部署。坚持党的领导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保证,这就要求高校要将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到治理机制的完善和具体工作中。

关键词:党的领导;政治保证;高校

 

一、准确把握“党的领导”的深刻内涵

《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总纲的最后部分对“党的领导”这一概念进行了阐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使它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1]

这一论述是对我们党和国家三十多年来始终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中“坚持党的领导”重要原则的深刻阐释。中国共产党的实践征程,证明了马克思和列宁关于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论述的科学性。毛泽东指出,无产阶级“要经过它的政党实现对于全国各革命阶级的政治领导”,“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2]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一再强调“在今天的中国,决不应该离开党的领导而歌颂群众的自发性”,并在其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中着重将党的领导作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进入了新的时代,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要想解决新问题,任何时候任何领域都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关键意义,他特别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在前不久刚刚修订完成的宪法中,进一步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了总纲第一条,必将进一步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

历史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们取得民族独立、国家富强,实现伟大复兴的根本力量。中国共产党对中国革命事业的领导地位,绝不是自封的,而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带领人民群众进行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中逐步形成和确立起来的,是中国人民近百年来经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反复比较而作出的政治抉择,有着历史必然性。

二、党的领导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保证

新中国以来,通过不断的摸索,我国的高校领导体制经历了几个时期的重要变化。

第一,校长负责制(1950—1956年)。1950年3月,中央发出指示,提出“凡已由人民政府任命的高等学校一律实行校长负责制”。因高校中党员相对较少,党的组织主要负责宣传和组织等工作。

第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56—1961年)。1958年9月,中央公布的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一长制容易脱离党的领导,所以是不妥当的”。[3]这一时期的高校体制开始转变为“党委制”,党委开始处在学校领导核心地位。

第三,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1—1966年)。1956年之后,党委逐渐掌握了高校的领导权,但为了避免“以党代政”,中央在1961年9月批准下发了教育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特别强调,“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4]这一时期高校党委起到了核心的领导作用,同时也一并行使校长的诸项权力,极大地提高了学校行政系统的积极性。

第四,党的一元化领导(1966—1976年)。这一时期打乱了高校原有的领导体制、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贯彻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要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宣队的政治作用,革命委员会是权力机构”[5]。

第五,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78—1985年)。1978年10月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颁布了重新修订的“高校六十条”,开始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但仍存在着“党政不分,学校党委决定一切、包揽一切的状况”[6]。

第六,试行校长负责制(1985—1989年)。高等教育改革实践中浮现了一些问题,比如高校党委存在着过多包揽事务的情形,有鉴于此,1985年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学校中的党组织要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来。”[7]这一时期高校中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力量迅速成为了学校的主导力量。

第七,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89年至今)。中央对高校领导体制的改革的态度发生了重要转变,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的党的建设的通知》,其中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面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参与对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8]从法律上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根本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

通过回顾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历史脉络,不难看出,只要是高校坚持以党委为核心领导高校发展,学校的发展就稳定,就能够取得好的成绩;一旦党的领导有所动摇,学校就容易产生各种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办好我国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掌握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权,使高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这是习总书记在新时期下,对党的领导在高校工作中的核心作用之精辟论断,是对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这一重要制度的高度肯定。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对高校校长法定代表人地位的肯定,是坚持依法治校的基本前提。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以法律形式规范了高校的领导体制,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教育工作领导体制。这一领导体制既保证了党委的领导,同时又充分尊重校长的法人地位。党委作为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者,只有增强法制意识,做出的决策才能符合党和国家的需要,符合学校的需要。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作为具体教育政策的贯彻者,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行事,严格依法治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改革开放至今,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经历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教育发展的规模和速度空前,高校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服务社会方面的能力有了根本的提高,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优异的成果表明,坚持党的领导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高校在新时期培养出更多社会主义人才的根本保证。

三、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根本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

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高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以北京大学为例,我们可以理清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根本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基本发展脉络。

北京大学是全国率先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高校之一。1977年10月24日,北京大学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提出试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时任中央副主席邓小平同志批示:“我非常同意,这是一个重要改变。”1978年10月,教育部下发《关于讨论和试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北京大学根据条例的规定开始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2001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北京大学党委常委会工作规则》

《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工作规则》。2004年4月,十一届党委第十三次常委会对上述规则进行了修订。

2013年8月,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北京大学进行校园运行决策机制改革,逐步实现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分别运行的格局。一方面,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和管党治党与思想政治工作。另一方面,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研究决定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2015年10月,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北京大学推进学校党政会议制度及工作机制改革,修订了《北京大学党委常委会工作规则》《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工作规则》,并将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在校务决策中的成功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成果。

具体来看,在体制与运作上已经成熟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具有几个最突出的特点。

第一,在分工层面,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主持行政工作。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的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严格维护和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握正确的思想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制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方针政策,科学规划学校总体发展道路,抓好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支持校长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引导全体师生员工强化共识、凝心聚力,共同推进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宏伟事业。校长则坚持依法治校、依章办学,全面梳理和修订学校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具有明确价值导向的制度体系;提升战略谋划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学校发展建设各项事业的宏观指导;加强基础学科建设,推动学科交叉融合,着力建设产生新思想、前沿科学和未来技术的学术殿堂;加强学部职能,完善学术治理结构;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扩大学校的世界性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在议事决策制度上,党委与行政形成了机制健全、分工明确的制度体系。按期召开党员代表代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大事,谋大事,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党委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职权,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拟在党委常委会上通报或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并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协调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职能,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三,坚持完善党委与行政之间的协调运作机制。从制度设计、运行模式和治理实践等多方面,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党委与行政的关系是“统揽而不包揽,领导而不取代”,党政分工不分家,团结共事,配合默契;建立健全符合党政领导班子沟通机制;认真组织好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整改落实;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以及教代会、学代会、民主党派、群团组织等在办学治校中的作用;定期召开党代表年会,推行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

四、充分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核心作用

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是高校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基层载体,在院(系)这一组织层级中的核心胜任特征突出表现为坚持党组织的领导。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包含:在坚持政治路线、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上发挥领导作用;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在重大问题上发挥重要决策作用;在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思想工作上发挥教育引领作用,起到凝聚人心的重要作用。[9]

北京大学党委根据《高等教育法》和中央关于高等教育发展的相关要求,积极探索院系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的途径。在工作实践中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院系党政在地位上同样重要。对于院系来说,党委和行政领导都是第一责任人,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承担着重要职责。重大事项由院系党委和行政领导“共同研究、共同议事、相互协调、民主决策”。二是院系党政分工有所侧重。院系党委在共同参与院系重大决策的同时,主要侧重于管方向、管思想、管监督。三是强调“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中心”,正确处理院系党建工作与院系教学科研的关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完善院系治理结构,健全以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为核心的决策运行机制。出台《北京大学院(系)级党政领导班子职责和工作规则的规定(试行)》,落实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形成有效的院(系)级单位党政之间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协调运转机制。

五、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高校基层党组织是全校党组织的基础,是保证学校党委各项部署最终落实的战斗堡垒,是管理、教育和监督基层党员的最基本单位,起到了密切联系师生的关键作用。北京大学党委坚持不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突出的政治优势。

第一,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适应教学科研组织方式改革需要,做到党组织设置同步进行、党组织作用同时发挥。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单独设立党支部。推动有条件的党委在学术团队(PI制)、课题组等最活跃的一线组织设置党支部。原则上要求设置在教学科研实体单位的教师党支部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教授。学生党支部可以按班级、年级或专业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党支部规模一般不超30人,对学生党支部中规模过大的进行适度调整。

第二,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注重抓基层、打基础,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充分彰显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坚持通过评优表彰树立典型、推动工作。设立“李大钊奖”为北大党务工作最高荣誉,形成了基层党组织、党员、党务工作者创先争优的长效激励机制。积极发现、广泛宣传高层次人才中的党员典型。引导基层党组织创新活动载体、内容和形式,提升自身吸引力,有力地调动了基层党组织的创新热情,培育了一批优秀项目。

第三,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出台《北京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规范》,严格党员发展程序,坚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党员,改进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模式。坚持和完善推优入党制度,探索公示制、答辩制、票决制等新的工作方式,以保质量为重心,实现学生党员比例平稳增长。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重视在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不断提高发展质量,优化队伍结构,提升整体素质。

作者简介:杜津威 北京大学政策法规研究室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助理研究员

                     陈 威 北京大学政策法规研究室深化改革办公室主任 助理研究员

                     李尧星 北京大学国内合作委员会办公室干部 助理研究员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章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毛泽东.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A].//毛泽东著作选读.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715.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一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493.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四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601-604.

[5]197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

[6]高玲曾.高校党的建设[M].吉林:长春出版社,1992:37-38.

[7]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421.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9]褚红素.高校院(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内涵和外延[J].理论观察,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