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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管理育人”的三个维度

作者:康 涛 任羽中 樊桔贝 发布日期:2016-10-22

摘要:立德树人是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大学内部的行政管理,归根到底也是为育人服务的,“管理育人”是大学育人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大学行政管理活动中,学生不仅是被管理的对象,也可以是管理的助手,甚至是管理主体的一部分,这就形成了“管理育人”的三个维度。通过“管理育人”,不仅有助于保障学生的权利,营造民主的校园文化氛围,更能提升学生的就业技能与综合素质,培育学生的公民意识和能力。

关键词:管理育人;管理主体;管理助手;管理对象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大学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组织,承担着很多使命,但归根到底,必须把主要精力和资源配置集中到育人工作上来,落实“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三全育人”),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是“三全育人”的具体体现。其中,大学的行政管理活动与育人的关系似乎并不直接,但实际上,管理不仅仅是紧紧围绕着育人这个根本任务来展开的,更应该直接服务于育人。

国外的许多大学就“管理育人”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已经发展出一些较为成熟的做法,例如在学校治理中引入学生主体、成立学生自治委员会并获得赋权等。英国大学学生理事会成员可以列席学校的行政会议和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可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在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中,很多学生事务基本上由学生自主管理,比如学生学业辅导、学生就业辅导、社团组织管理和学生活动管理等。欧美发达国家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制度建设以法律为依据,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不仅规范化,而且透明度极高且程序严格。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高等教育重视对“管理育人”的探索,以保障学生民主参与权利、培育学生社会公民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技能为主要目标,从国家到学校层面均从制度、实施和保障层面探索发展有力有效做法,尊重学生主体性,真正将管理统一到“立德树人”上来。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也有一些内容涉及学生参与高校管理问题。2005年教育部颁布实施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条指出:“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北京大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提出以师生为根本;《清华大学章程》提出以学生为本、学者为先。这些法令、章程都将学生明确为与教师具有平等地位的治理主体,从权力结构上赋予了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机会。

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育人”由于起步较晚、受传统文化习惯的“师道尊严”和曾经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科层制遗留影响较深,多将学生看作管理的对象和客体,存在“管理”和“育人”脱节的现象。传统的规训模式依然存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途径不畅、学生参与管理能力较弱等现象依旧比较突出。本文提出“管理育人”的三个维度:学生作为治理主体、作为管理岗位助理和作为被管理者,尝试分别从这三个维度探索“管理育人”的有效方法。

一、学生作为治理主体

将学生纳入高校治理主体,是保障学生民主参与权利和培育社会公民意识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促进高校治理水平科学化的重要抓手。大学生治理主体地位确定的理论基础是以“民主价值、政治平等”为核心的公民意识,主要表现为大学生参与管理权利主体意识。当代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培养具有关心公共利益意识和能力的合格公民是高校教育的题中之义,而吸纳学生作为学校治理主体正是创造了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的学习机会,重塑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引入学生作为高校治理主体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学校解放思想,尊重法治,以《章程》的形式为学生参与学校治理赋权,畅通机制体制;二是培育学生关心学校公共事务、参与公共治理的意识;三是培育学生科学治理、理性行权的主体能力。

(一)解放思想、畅通机制,为学生参与学校治理赋权

学生行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等初级层次方面;二是行使行动权、咨询权和评议权为核心的中级层次;三是行使决策权、表决权和投票权为核心的高级层次方面。我国目前大多数法规和章程对学生参与管理的主体权利的保障仍处在初级阶段,对于学生中级和高级层次的主体权利缺乏有效赋权和渠道保障,制度表达较为抽象,解释弹性空间大,缺乏可行性,这从根本上制约了学生深度参与学校治理,阻塞了学生诉求的传达和治理体系的完善,无论对于学校自身治理的科学化还是“立德树人”层面对于学生的意识技能培养都无法起到正面推动作用。

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是我国高等教育层面保障学生行使主体权利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西方发达国家高校在以行使决策权、表决权和投票权为核心的高校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相对成熟,从国家立法、学校章程和具体制度层面都充分保障了学生行使主体权利。我国高等教育应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有益做法,建立完善为学生主体参与高校治理的赋权体系,加快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接轨的步伐,打破传统“规训化”“单主体”的管理模式。

(二)搭建平台,注重启蒙,培育学生关心公共事务、参与公共治理的意识

公民意识是“管理育人”的核心,将学生纳入学校治理主体,是在课堂之外为学生搭建公民意识启蒙和锻炼的重要平台,亦是西方公民参与理论在中国语境下的具体实践。在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管理当中,学校管理部门应当有意识地启蒙学生的公民意识,构建全方位多角度的体验平台,使学生全景式理解、学习公民意识。根据西方发达国家高校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建设的经验,制度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委员会制度,这是在现代大学管理制度中学生参与管理的最高形式,让学生代表进入学校管理最高决策机构;2.建立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分别在学校、学院、班级和公寓等成立不同层次的学生自主管理委员会,让学生参与决策和管理;3.建立学生权利保障委员会制度,以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在治理和决策过程中充分保障学生话语权,加强学生对于公民意识和权利中对本人权利的主张(自由)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平等)这两个相互关联(团结)的方面的理解。

(三)加强指导,科学训练,培育学生科学治理、理性行权的公民能力

实证调查研究显示,我国目前高校学生参与治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大学生参与管理主体意识增强,但理性参与程度较低;二是大学生权利意识高涨,但并未明确自身权利边界;三是大学生参与管理范围广泛,但管理效能不高。归纳起来,是学生参与治理的能力和范围未跟上高涨的意识。

公民社会的基础是契约,因此在管理育人过程当中,应当首先培育学生习得在法治视野下表达诉求和参与治理,明确边界,增强参与治理的法制化技能,威斯康辛大学史蒂文斯•波因特分校的学生参与后勤管理制是建立在严格的法律基础上的,具有明确边界。其次,在学生结社、各类学生委员会和网络催生下的“族文化”不断兴起的背景下,民主参与对学生群体的利益涵盖和整合表达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自组织内部的文化认同非常重要,学生代表是否能够准确表达群体意愿诉求和整合利益共同体,决定了学校治理的科学化程度,因而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参政议政”能力的培养。最后,学生公民能力的理论视野应当在参与治理过程中得到拓展。当代管理学泰斗彼得•圣吉(P.M.Senge)在所著的《第五项修炼》中更是明确指出一个组织唯一持久的竞争优势源于比竞争对手学得更快更好的能力,学习型组织正是人们从工作中获得生命意义、实现共同愿景和获取竞争优势的组织蓝图。因此,在吸纳学生作为治理学校主体的过程中,特别是在探索“管理育人”的初级阶段,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公民能力的引导和培育,以成熟参与的姿态做出示范,以包容开放的心态纵深拓展。

二、学生作为学校管理工作的助手

引导学生以助理身份参与学校管理服务机构,从事辅助性工作,是“管理育人”另一个重要的维度。由于管理工作的特质和法理规定,学生以主体身份参与到学校治理的比例只能占到学生数量的少部分,“育人”影响面较小。学生助理岗位的设置和配套培训成为培育学生公民意识、能力和求职技能的重要制度设计。在学生助理的岗位上,学生能够了解学校基本运行模式、增进对学校工作的了解和理解、提高自身参与管理的能力和求职技能等综合素质,更能担任与学校和普通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提高学校决策治理的科学化水平。

我国部分高校学生助理工作起步较早,已经发展出相对完善高效的工作体系,既缓解了高校人力资源紧张的局面,又成功实现了“管理育人”的目标。以北京大学为例,通过将近三十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学生助理工作体系和模式。北京大学现有学生助理近900名,分布在全校68个单位,分为专项助理和事务助理,其中专项助理主要承担学生心理咨询、资助工作等,事务助理主要承担部门日常工作和老师交办的其他事项。同时,北京大学还专门开设了助理学校,定期对学生助理进行技能培训和业务提升,与助理工作形成良性互动,巩固加强实践育人效果。

在对北京大学学生助理的抽样调查中,被调查者选出的在工作中得到提升的能力排名前五位的是:人际沟通和文字表达能力、敏锐的政治意识和自律能力、时间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独立意识。

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普遍设立了学生助理岗位,岗位分布广、数量相对多,涉及综合管理、学生事务、教学管理和后勤管理等诸多面向,精致化程度不断提高,成为教学育人的有力补充。但就全国层面的学生助理岗位开设情况来看,在“遍地开花”的同时,也呈现出“参差不齐”的问题。例如对学生助理重使用、轻培养,学生助理多从事边缘性工作,事务助理和专项助理区分较模糊等问题集中凸显如何纠偏就成为了高校学生助理工作下一步改革的重要方向。为进一步发挥设置学生助理岗位的“管理育人”功能,应当从搭建统一管理平台、注重助理技能培训和扩大学生助理工作范围入手改进工作。

(一)搭建统一管理平台

“互联网+”的思维指导学生助理工作,在全校范围内整合学生助理岗位,提升岗位匹配度,连接供给侧与需求侧,实现人力资源效率最大化。在统一平台上实现统一绩效考核,促进人员流动,增强竞争氛围,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二)注重助理技能培训

学校应当以助理工作所需技能为基础开设培训课程,配合工作实践,提升业务技能,真正实现“管理育人”,使学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在培训中升华技能,对日常课堂教学育人形成有益补充,实现学生“人”的全面发展。

(三)扩大学生助理工作范围

学生助理工作也有“浅尝辄止”和“面向单一”的缺陷,阻碍了学生全面了解学校工作和担任沟通桥梁的功能发挥,学生技能提升随着担任助理时间的增长而呈现出边际量递减的特点。学校在设置助理岗位和布置具体工作时,应考虑拓展任务面向和深度,将深度参与和广泛了解结合起来,将工作节奏与育人效果统一起来。

三、学生作为被管理的对象

在学校管理中,绝大多数学生是以被管理对象出现的,就人数覆盖广度和交互频率来说,“管理育人”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管理学生实现的。在管理过程中,制度和方法的人性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将成为管理育人的正当性的重要背书;规范学生行为,以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学生是管理育人的核心内容;注重文化氛围建设,以高尚的精神感染学生,是与教学育人和服务育人形成同频共振的重要保障。

(一)制度方法的人性化、民主化和科学化

与传统的“规训”相区别,新近的“管理育人”理念强调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应避免将学生看做纯粹的被管理客体,注重学生的主体性,在与学生的密切交互中尊重人文关怀、民主和科学。注重学生反馈情况,畅通反馈渠道是科学民主管理学生的基础,既有助于厘清事实、客观准确,更有助于实现过程育人,让学生从管理者的身教示范学会平等和尊重。制度设计中需将监督纠偏机制纳入考虑,成立包括学生代表在内的监督委员会,在尊重法治和规则的前提下,保证学生合法权利在学校误判中得到救济,并且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应明确通知并培训学生请求监督委员会进行权利救助的途径。在处理和规范学生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的柔性化,一切均需从“立德树人”的角度出发,管理学生的根本目的是培育学生和挽救学生,以关心、爱护为基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引导,规范学生行为

管理的核心是规范,学校除了教授知识外,同时应当注意对学生日常行为的规范。在制定管理细则时应当以社会需求、自身发展为基础,在充分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符合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操作性强的准则细则;在内容设置上,应以正确的价值观为指导,从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与人相处等各方面对学生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帮助学生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塑造优秀品格,养成良好习惯;根据时代和学生发展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学生日常生活行为管理制度、学生学籍规章制度以及与学生直接相关的其他管理制度。

(三)注重文化氛围建设,以高尚的精神感染学生

管理无处不在,管理人员呈现的素质和精神面貌会对管理效果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注重管理文化建设首先应当着力提高管理人员从业素质。提高素质一靠制度,二靠培训:建立健全教职工的管理、使用、监督和考核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具体育人职责,不断完善规范机制和激励机制;不断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方法提升,塑造管理群体的服务意识和平等意识,以高尚的师德、广博的学识、娴熟的技能潜移默化学生。其次,在管理活动中应当积极探索多种寓教于乐的活动形式,校园文化对当代大学生传播新思想、接受新观念,修身明德和立言正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校应在昂扬向上的文化氛围中帮助学生成长为更加理性、自觉、成熟的青年,探索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立体文化空间




作者简介:康 涛 北京大学国际合作部副部长 助理研究员     

     任羽中 北京大学党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副研究员     

     樊桔贝 北京大学中文系2015级硕士研究生

参见朱政:“高校管理育人的现状及路径探析”[J],《中国成人教育》,2015年第9期。

参见任羽中、刘一鸣“:从‘教授治学’到‘师生治学’——兼论中国大学治理的法制化与民主化”[J],《北京教育》(高教),2015年第9期。

参见黄厚明:“学生主体发展视角下高校学生参与学校治理制度研究”[J],《教育探索》,2014年第4期。

参见王蕾:“西方青年公民参与理论在中国情境的应用分析”[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参见胡大伟:“法制视野下高校学生参与管理的实证研究”[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参见王建富、何正英:“论高校学生工作中的参与式管理”[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2年第1期。

参见姚刚、刘建华:“中国青年‘族’现象的社会解读”[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

参见姜薇薇:“青年自组织的文化认同及其生成路径”[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参见(美)彼得•圣吉:《第五项修炼》[M],张成林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

参见王玮:“关于学生助理制度的探索与思考”[J],《高校辅导员学刊》,2012年第4期。